金政发〔2012〕30号
各乡镇政府,金乡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金乡县“十二五”节能责任目标考核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九月一日
金乡县“十二五”节能责任目标考核问责办法
为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1〕4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济发〔2008〕10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十二五”节能责任目标考核问责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12〕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未完成“十二五”年度节能责任目标任务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以及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节能工作职责的县政府职能部门实施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节能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节能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将节能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年度节能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公布后,由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等部门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第四条 问责方式: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县政府每年初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对没有完成年度节能责任目标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实行“一票否决”,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具体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者就地免职处理,同时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对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能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第六条在节能考核中,对不能按照节能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节能责任考核材料的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没有完成年度节能任务指标、在节能考核中失分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严厉问责。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附件所列的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分工,对数据掌控不准确、不能完成“一票否决”指标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等处理。
第八条 对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违规批准不符合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政策规定项目的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九条 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本辖区季度节能指标完成情况与进度要求差距较大,月度用能、用电量增长过快对完成节能目标产生重大影响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人予以约谈。
第十条 对在节能目标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把节能责任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因节能工作不力被问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单位、企业和个人,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问责的个人,当年度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三条 在节能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做出问责前,应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