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2011〕5号
各乡镇党委、各党工委,县直各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中共金乡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已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金乡县委
2011年3月5日
中共金乡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县委常委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适应换届后领导体制和领导干部配备改革需要,不再设置书记办公会,试行常委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对一些不必要或尚不宜提交常委会的专门事项,可通过书记碰头会或个别酝酿方式交换意见,但不能代替常委会形成决议、决定。
一、议事范围
县委常委会在县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受全委会委托行使全委会职权,执行中央、省市委的指示和县委全委会决议,主持县委日常工作。
县委常委会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主要从政治、思想、组织上加强领导,研究决定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事项,集中精力出好思路、做好决策、管好大事、抓好组织和干部工作。
1、研究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委决定、指示、决议的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审议县委向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向全委会、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3、审定有关召开县党代表大会、县党代表会议、县委全委会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和各项准备工作,检查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4、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重点把握方向,谋划全局,研究政策。研究决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年度计划、主要任务目标、重大政策和措施。
5、研究决定全县及县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财政体制和财政政策。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财政投资和相关问题,加强和改进对经济社会重要事务的综合协调。
6、研究决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研究决定产业规划、重点产业项目,城乡规划、城市经营、城乡拆迁、征地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7、研究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等自身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8、研究党的理论、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9、研究统战、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研究政法、社会稳定工作及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人民武装方面的重大事项。
1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县管干部的任免、推荐和奖惩;决定成立或撤销由县委管理的党组织;决定全县科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应的人事编制工作。讨论需报请市委审批的人事和其他重要事项。
12、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党组,县人武部党委,县纪委和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有关工作汇报,并及时讨论其报送县委的重要请示事项。讨论和决定下级党委提出的重大问题。
13、研究群众工作,研究决定事关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14、研究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
15、研究提出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对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管理提出措施办法。对重大违纪案件和重大社会事件作出处理决定。
16、每年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工作条例等规定落实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向市委报告民主生活会情况。对下级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提出指导和监督意见。根据中央和省市委要求,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17、定期举办县委常委理论学习会。
18、研究上级党委规定应由常委集体决定的问题,书记、副书记和常委认为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讨论其他应由县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程序
1、县委常委会由书记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一般每两个星期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县委常委会出席人员为:县委常委。列席人员为: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县政协党组书记,不是县委常委的县委统战部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内容,县有关领导和县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常委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3、凡需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议题的单位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主题鲜明、内容准确、简明扼要的汇报材料或文件,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汇报材料或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汇报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具体可行,会前要与有关部门充分会商和协调。
4、对于重大问题,事先要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决策内容可分别听取和征求县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士及离退休老干部的意见,有的重大决策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评估。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要听取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需报请常委会审定的事项,应先经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党组会议讨论,议定具体意见后,再报常委会决定。
5、报送县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县委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内容和轻重缓急提出安排处理意见,报经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批准后列入会议议题;列入会议议题后,由县委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将汇报材料或文件打印,于会议召开前送县委办公室,并确定好汇报人。涉密材料由指定人员会上发放,所涉及议题讨论完毕即收回。
6、提交县委常委会的议题,一般应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汇报提纲汇报;没有列入会议的议题,一般不在会议上临时提出,确需临时提议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汇报人必须准备与议题相关的资料和数据,准确答复与会人员的提问。
7、凡未经充分准备并提出必要汇报材料的,凡涉及几个方面而未事先进行沟通协调的,凡贯彻上级精神而没有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的,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均不列入常委会议题。
8、县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应到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列席人员可以在会上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9、县委常委会在讨论时,常委要紧紧围绕议题中心,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既要关心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对全局性或其他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还要注意征求列席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凡属重大原则问题,赞成什么,反对什么,每个常委都应有鲜明的态度。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要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要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常委对常委会议所作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市委报告,请示裁决。
10、县委常委会讨论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应按规定回避。
11、县委常委会的内容,除决定可以传达或公开发表的外,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和干部人事纪律,严格保密,坚决杜绝失泄密问题。
三、执行落实
1、县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由县委常委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执行落实,县委可设书记碰头会议、县委专题会议等形式推动常委会议精神的落实。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或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报告书记,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无权改变常委会的集体决定。县委常委要认真遵守、执行集体的决定,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各自职责。
2、对县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实行目标责任分解制度,量化为可执行、可操作、可监控的目标责任体系,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县委常委按照各自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并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涉及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问题,由县委常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办公。
3、县委常委要带头严格执行县级领导干部“六个一”联系制度,通过调查研究、蹲点检查、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等方法,加强工作指导,推进各项决策落实。
4、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包括通过的决议、文件、重要干部任免等,须向党内通报的,及时通报;须报省、市委的,及时上报;需要发布的,及时发布。
5、县委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负责根据会议决定或决议向承办单位发送“常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并及时报告贯彻执行情况。县委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对县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催办督办,对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要进行汇总并报告县委。
6、县委常委会议纪录和纪要由常委秘书负责,常委会议纪要经县委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印发,分送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党组和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的资料内容要存档。